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本会对入会的中小微企业会员提供特别支持和服务。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本会分支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需先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一般应当具有跨省区市业务或设有跨省区市分支机构,或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或是由中央级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文本;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会员证》;本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促进大数据产学研用合作。通过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多种方式,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合作,帮助供需方有效对接,打造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
(二)开展大数据产业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大数据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我省大数据产业有关规划及项目;组织会员单位申报大数据领域科研项目;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为会员单位提供大数据咨询服务。组织召集黑龙江省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大数据领域的研讨会、宣贯会、对接会、专业培训及会议展览等活动。
(四)依法依规发展同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组织调研和学习交流,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经验。
(五)开展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支持创业创新。
(六)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七)开辟会员合理诉求渠道,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省互联网协会及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依据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十一)参与本会组织的大数据行业标准制订、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获得各种与大数据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
(十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大数据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1人次/年,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免费参加培训的名额为2人次/年。
(十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大数据公益活动,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十五)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享有与本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十六)本会举办的年度互联网大会及其他活动为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提供半价参展服务。
(十七)本会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黑龙江大数据年度峰会嘉宾参会票:副理事长单位10张,常务理事单位5张,理事单位3张,普通会员单位2张。
(十八)本会向会员单位赠送年度《黑龙江省大数据发展报告》: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获赠两部,理事和普通会员单位每年获赠一部。
(十九)本会网站开辟“会员信息”、“会员风采”等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宣传,投稿信箱fanny@hljbigdata.org
(二十)本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五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催缴;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但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因会员单位营业性质不同而定,具体会费详情咨询协会秘书处;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