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CDO联盟章程(拟定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黑龙江省企业CDO联盟(Heilongjiang Enterprise Chief Data Officer Alliance,英文简称为HECDO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由我省从事数据相关领域(政产学研、金介服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创新、开放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黑龙江省企业CDO联盟致力于推动企业数据管理和应用的现代化,通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制度,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联盟旨在帮助企业实现数据资产化管理和数据驱动决策,提高数据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支持行政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决策等行政活动。

第四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联盟的日常运行和党建工作依托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开展,并接受相关党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联盟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推行企业CDO制度:推动构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联盟协会、企业、服务机构等的协调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力推进企业CDO制度建设。

(二)推动数据管理和创新:CDO联盟致力于提升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推动数据资产化管理和数据驱动决策,帮助企业构建数据统一策略和标准规则。

(三)数据战略规划与实施:协助企业制定数据战略和规划,包括数据资源整合和数据创新研究,以及实施数据战略、优化数据架构和培育数据文化。

(四)数据管理和服务优化:推动企业开放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并挖掘数据价值,以改进客户体验和提供商业建议。

(五)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组织CDO培训和研讨活动,建立CDO人才库,提升CDO的能力素养,包括战略思维、领导力、数据价值创新应用能力等。

(六)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七)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参与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包括数字、生物、冰雪、创意设计等新经济形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八)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项目,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九)塑造数据文化:提升企业全员数字意识和数字素养,营造重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数据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热心支持我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推行、落实、发展;

(三)在本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提出申请,遵纪守法,符合数据领域发展。

本联盟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联盟。

第十条 成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批准入盟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本单位在联盟相关领域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取得联盟资源共享、联盟成员之间合作。

(四)优先参与联盟主办的各类评选推优活动,优先获得相关项目的分析及指导等。

(五)优先、优惠参加由联盟组织的专业技术、信息交流、课程培训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在联盟的有关宣传材料上,优先刊登成员单位的各项技术和产品信息。

(六)成员单位的优秀专家可优先被推荐入选联盟专家委员会中,进行各类专访、峰会发言、聘用课程导师等。

(七)优先参与联盟起草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八)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联盟提供企业数据管理案例、经验及相关信息资源,支持联盟的研究与交流工作;

(四)及时准确提供联盟需要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对联盟日常运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投入、赞助和支持。

(六)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系及向联盟提供可对外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及业绩材料。

(七)对联盟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联盟成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翻印和转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八)未经联盟内合作单位许可,不得私自将合作研究技术和数据信息等资源向联盟以外单位扩散。

(九)如联盟内合作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和范畴内完成所承诺的任务和责任,则该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合作项目,并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力和收益。

(十)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十一)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成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联盟置备成员单位名册,对成员单位情况进行记载。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成员单位名册,并向成员单位公告。本联盟负责妥善保存成员单位相关档案,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二)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等;

(三)联盟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的职责包括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审议修改联盟《章程》;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或退出、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审议联盟管理制度;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联盟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或可采用书面、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由超过2/3以上的理事参加生效;必要时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有效。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由数据管理、数据安全、业务和战略规划等领域专家组成。按照联盟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二)专家委员会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也接受省内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技术建议、方案设计和项目评审活动。委员会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服务均需服从于联盟管理;

(三)专家委员会可根据联盟工作需要,开展数据相关课题研究、技术评审、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联盟秘书处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五)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可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负责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为专家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企业捐赠、社会赞助等;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经费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及创新服务,以及与联盟工作有关的公用办公、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等开支。

第二十四条 涉及联盟研发项目和研发基金的支出,按约定的投入方式和比例执行。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单位财务机构管理联盟经费,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审议章程修改案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相关部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企业CDO联盟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