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个人会员是大数据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七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2.《申请入会单位简介》;
或3.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
第九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本会秘书处按月度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十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履行大数据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大数据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获得相关信息服务。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大数据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订,在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过程中获得指导。
(五)参与大数据公益活动、大数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六)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享有与本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
第十三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合并交纳多年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以及相关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黑龙经省大数据产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