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大数据产业协会(Heilongjiang Big Data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HBD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由省内从事互联网、交通、医疗、金融、教育、文化、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应用企业、科研院所、相关社会协会及有关个人自愿参与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凝聚全省大数据行业集体智慧,搭建企事业与党政机关、企事业与社会、企事业与企事业的桥梁与纽带,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建设以“服务”为载体的综合性平台;汇集广大会员单位,团结互助、资源整合、合作共享,以推进全市大数据的应用与发展为核心目标,整合数据资源,服务企业成长,落实国家战略,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监督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市行业馆息、公信证明等。
(三)促进大数据产学研用合作。通过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多种方式,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合作,帮助供需方有效对接,打造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
(四)开展大数据产业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大数据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我省大数据产业有关规划及项目;组织会员单位申报大数据领域科研项目: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为会员单位提供大数据咨询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召集黑龙江省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依法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大数据领域的研讨会、宣贯会、对接会、专业培训及会议展览等活动;
(六)依法依规发展同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组织调研和学习交流,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经验;
(七)开展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支持创业创新;
(八)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九)依法开辟会员合理诉求渠道,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十)组织会员单位,发挥技术、产品、产业优势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联合申报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提出申请,遵纪守法,符合大数据领域发展。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协会发展目标、中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自律公约、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子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60%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祝以近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步。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生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